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中级技工学生、高级技工学生。
1.3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1.4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年级长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5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2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1.6.1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1.6.2 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1.6.3 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1.6.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1.6.5 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1.6.6 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1.7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7.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1.7.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1.7.3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1.8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8.1 拒不承认错误;
1.8.2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1.8.3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1.8.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1.8.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1.8.6 违纪群体为首;
1.8.7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1.9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9.1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年级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1.9.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9.3学校各年级长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1.9.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科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1.9.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1.9.6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1.9.7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年级长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1.9.8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1.9.10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1.9.1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年级长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
1.9.12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10 处分决定由年级长学生副科长送达给学生本人。
1.11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长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1.12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2 分则
2.1 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1.2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2.1.3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
2.1.4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2.1.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6 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2.1.7 泄漏国家、学校秘密,造成后果。
2.2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2.2.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2.2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2.3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4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2.5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2.6 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2.2.7 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
2.2.8 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9 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 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4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5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2.5.1 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2.5.2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5.3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5.4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5.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2.6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7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2.7.1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2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7.3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
2.7.4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7.5 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2.7.6 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2.8.1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2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2.8.2.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8.2.2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8.2.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2.4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私刻、伪造公章;2)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2.8.3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8.4 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5 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6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顶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8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8.9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8.10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9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2.9.1 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9.2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10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11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2.11.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1.2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1.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2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3 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2.13.1 累计旷课达2节,给予警告处分。
2.13.2 累计旷课达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3.3 累计旷课达50节,给予记过处分。
2.13.4 累计旷课达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3.5 累计旷课达70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
2.13.6 累计旷课节80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4 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2.14.1 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14.2 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14.3 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2.15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2.15.1 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5.2 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15.3 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15.4 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5.5 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7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18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3 附则
3.1 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
3.1.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3.1.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3.1.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3.1.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3.2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3.3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4 本条例2012年9月起执行,本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件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