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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1-03-28 

      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及良好的生活习惯,现制定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如下:
 
1、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5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80节,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期间累计作弊两次,给予留校察看并通知家长带回进行反省教育。
 
3、对教师不尊重,辱骂老师,故意阻扰刁难或者侮辱值勤人员,不服从学校管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4、对一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个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5、学生受处分操行扣分标准如下:警告20分;记过30分;留校察看40分;严重违反学校住宿规章制度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学期操行评定等级为不及格。
 
6、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 私藏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工具或用于打架斗殴的铁棒、铁管、木棒、铁锤等工具的;
② 协助他人收集、藏匿管制工具或其它用于打架斗殴工具的;
③ 用各种方法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④ 故意破环公共财物价值在200—500元的;
⑤ 爬越围墙或校门进出学校者;
⑥ 以各种借口勒索他人钱物的;
⑦ 参加“同乡会”或类似“同乡会”组织的;
⑧ 住宿生私自到校外租房子居住的。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
① 制作、改制凶器或其它管制工具,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 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罢考或集体闹事的;
③ 组织策划打人、打群架或唆使他人报复同学的;
④ 故意破环公共财物,情节特别严重或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⑤ 带外人进校打架、滋扰闹事的;
⑥ 组织“同乡会”或类似“同乡会”组织的;
⑦ 有吸毒、赌博及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⑧ 窃取他人钱物500元以上或冒领他人汇款或存折的;
⑨ 住宿生私自到校外租房子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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