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严重违纪行为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对有下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
1、制作、改制凶器或其它管制工具,情节特别严重的;
2、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罢考或集体闹事的;
3、组织策划打人、打群架或唆使他人报复同学的;
4、带外人或幕后指使他人进校(或校园附近)打架、滋扰闹事的;
5、“同乡会”(或类似“同乡会”组织的)的组织者或发动者;
6、有吸毒及其它违反国家纪律法则行为的;
7、“同乡会”(或类似“同乡会”组织的),经批评教育仍未退出的;
8、窃取或勒索同学钱物、冒领同学汇款或存折,情节严重的;
9、男女交往不文明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