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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21-03-28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有计划、有组织、有成效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文件。
 
1 总纲
1.1 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处统一领导、具体指导下的学生业余团体,其宗旨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计划、有组织、有成效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也为校园文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1.2 学生社团开展各种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并遵守学校和各项规章制度。
1.3 活动以发挥社团有方向、有计划、有积累地加强素质教育为目标,使社团工作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四个领域生动活泼、稳健扎实地顺利开展。
1.4 各学生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包括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共青团、校学生会的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2 工作管理
2.1 凡成立新社团必须由筹备人员向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会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内容、规章条例),以及筹备人员(社长、副社长等)和指导老师(或顾问)名单,必须承认并遵守管理条例,并由学生会报经学生处同意注册后方能宣布成立。首批社团成员应不少于30人。社团内设秘书部、宣传部,财务组。社团活动要以面向全校同学为主,禁止成立区域性同乡会之类的组织。
2.2 各社团应每年招收一次新会员。会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本社团的章程,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达四次以上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2.3 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要向学生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交学生会。学期末要做出书面总结,上交学生会。
2.4 各社团要经常与学生处、学生活动辅导老师保持工作联系。
2.5 各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要先向学生会递交活动方案及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凡举办校际、涉外等活动,必须申报学生处审批。
2.6 各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2.7 各社团办小报刊物,要具备办报刊的基本条件,正式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出版发行的社团刊物,组稿后必须由指导老师(顾问)审阅并送学生处审批后方能印刷发行。发行范围限于校内,校外发行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2.8 各社团凡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开设讲座,必须提前一周由学生会将其讲座内容及主讲人情况报校学生处同意后才能举办。
2.9 各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举办营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
2.10 海报、广告必须讲文明,讲风尚,不得格调低下,有损学校声誉和社团形象。
2.11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团委,使用权归社团。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各社团还要搞好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保管与移交。固定资产与文件等在改选社长(会长)前要做好登记,在新社长(会长)选出后进行移交。
2.12 学校坚决取缔未经申报的社团及刊物,并将对组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13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的评比,并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勤工助学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岗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已参加者学校予以请退
3.1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3.2 工作期间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
3.3 工作期间不团结同事(同学),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者。
3.4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5 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同学投诉或经指正仍屡教不改者。
3.6 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到位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者。
 
4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4.1 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4.2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原则上确定为3元/小时。
4.3 酬金按月支付。
 
5 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5.1 学生处、团委是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向学院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审定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及酬金。
5.2 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工作达标情况,考核验收合格后,用工部门负责人在用工报酬表或考勤表相应栏内签名,于每月5日送交学生处、团委复核、汇总。
5.3 勤工助学的酬金于每月20日发放,具体由学生处、团委主管勤工助学的干  部负责办理。
5.4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要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爱护设备及劳动工具,努力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故意损坏公物设施,不按用工部门要求做,经教育无改过的,终止工作,不再安排。对违反校规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5 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安排的,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6 全校各部门应在用工问题上优先考虑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配合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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